|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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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四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工程款8166116.1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数额按照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8166116.10元进行计算,承担的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开始至未付工程款全部结清时为止,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8970元,由被告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