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4,182.5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16日,尚欠利息4,885.59元、罚息4,758.29元、复息876.63元,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54,182.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4,885.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复利);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