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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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市御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6125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 被告:宜春市御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易福平。 原告***、***诉被告***、宜春市御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6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宜春市御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已撤诉,故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告***、宜春市御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解除对被告***、宜春市御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6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