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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冠县海川运输有限公司
国睿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国睿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20元[车辆损失5220元(7220元-2000元)+施救费300元+评估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冠县海川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20元,由被告冠县海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冠县海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应支付2005元(2000元+5元);被告国睿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6520元;被告冠县海川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140元(120元+20元)。三被告均应将上述赔偿款项汇入原告***在日照银行莒县支行的62×××37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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