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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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款5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原告负担2402.45元,被告***负担1157.55元;鉴定费7600元,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