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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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200000元,支付利息3103333.33元; 二、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息175538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85%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复利14301.19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85%计算); 四、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到期赔偿金886666.67元; 五、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 六、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9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13960元,由原告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13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913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