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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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85000元,该款汇入***的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元支行账号6217××××71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原告预交962.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3××××0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