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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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5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