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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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固原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固原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费22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