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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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54969.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7月28日的利息990.4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该复利以本项判决中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64%计算);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