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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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1805.50元,罚息25576.82元、复利1313.56元及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7元,减半收取计4593.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