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豫1702民初140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泰山、河南卉秀实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魏新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