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赔款39542.3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9542.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