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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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骏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赔付粤A×××××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广州明通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106民初37861号案,本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