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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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康仁精益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三笔借款均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本金60万元自2014年8月8日开始计算,本金30万元自2014年9月10日开始计算,本金10万元自2014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负担13800元,原告***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具体金额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秦皇岛银行北大营支行,户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0×××15]。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