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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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8847.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8847.53元,从2018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7805.74元及财产保全费4104.85元,由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