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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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5220元,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4.7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44.75元,由被告***承担1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