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应返还的的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50,0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并以4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3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