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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聊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作家影视艺术制作有限公司
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机顶盒内置点播平台提供电视剧《铁血将军》的点播服务;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9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61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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