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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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郴州市小猪快跑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小猪快跑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5241.67元、罚息3337.5元、复利150.99元,合计1048730.1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9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所有款项清结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9元,由被告郴州市小猪快跑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