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路支行贷款本金4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截止至2021年2月20日为48280.01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于上述给付项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1.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