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803执恢219号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张艳、何建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原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艳、何建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艳、何建锋已履行(2014)清新法太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658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