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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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装修材料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