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8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3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