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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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4820元【***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0270】。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