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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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坐落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土地证号为定集建92字第1××0号)房屋征收款归原告***、***共同所有。 本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