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行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遵义行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24,70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24,70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6.00元,保全费4,696.00元,由被告遵义行远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