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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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通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名志图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名志图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宿迁通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名志图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宿迁市名志图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