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2017年8月25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被告***将位于××大学××村平房底商(涉诉小间房屋)腾空并交还于原告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日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33781元(涉诉大间房屋);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25日的租金53041元及以20000元/年为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6日至××大学××村平房底商(涉诉小间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000元; 六、驳回原告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8元,减半收取计5064元,由原告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2103元,由被告***负担2936元,由被告***负担25元,被告***及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于原告南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