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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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汾阳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梁汾阳宏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梁汾阳宏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被告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梁汾阳宏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4,420,667元,并承担从2018年5月6日起按照每月利率2分计息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44元,由被告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