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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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0元、返还预付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14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被告滁州市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