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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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1)豫040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