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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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 际华三五一二皮革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际华三五一二皮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2020年3月底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电费831045.91元; 二、驳回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8元,已减半收取7069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负担884元,由际华三五一二皮革服装有限公司负担6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