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875元、鉴定费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68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