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鹊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C6#楼1单元501室。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饶县渤海青青家园小区7#楼1单元1704室。 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使用,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