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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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562.13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3.85%,以496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4417.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518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