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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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8日为20648.73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8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