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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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364.93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每月应交未交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次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公摊水电费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