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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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河津市卓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襄汾县南辛店建枝电器修理部、***各项财产损失241583.2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二原告襄汾县南辛店建枝电器修理部、***各项财产损失12609.64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津市卓新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垫付款12350元;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津市卓新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垫付款6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元,由原告襄汾县南辛店建枝电器修理部、***负担1128元,被告***负担2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