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15536元; 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15536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