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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15536元;

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15536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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