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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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青海省海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费20697元,被告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驳回原告青海省海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燕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清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