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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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利息(以16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0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5元,由被告***负担11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