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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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其建设在原告***所有的兴国用(2005)第031号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