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盛世必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洪嘉樑(HUNG,KALEUNG)退还股权转让款38万元及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洪嘉樑(HUNG,KALEUNG)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5元,由洪嘉樑(HUNG,KALEUNG)负担2245元(已交纳),由***负担6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盛世必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洪嘉樑(HUNG,KALEUNG)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