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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星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节能供暖服务合同》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 二、北京东方星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服务费104750元; 三、北京东方星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备押金20万元; 四、北京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东方星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448976元; 五、北京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东方星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34692.8元; 六、驳回北京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京东方星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90元,由北京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754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星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36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4385元,由北京东方星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67元(已交纳),由北京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1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