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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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鹏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691号 原告:陕西鹏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小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法定代表人:向涛,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鹏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鹏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陕西鹏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元元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邢彤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