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新科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5民初12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仲兰,甘肃畅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甘肃畅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甘肃新科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佩璐,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萍,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新科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粉艳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薇 书记员张雅琪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