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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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中毅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兆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兆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毅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33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330000元为本金,按日0.15%,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330000元为限); 三、被告东莞市兆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毅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中毅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1.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兆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