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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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进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柏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进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柏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409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进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柏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逾期支付利息(以10440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6.39元(原告东莞市柏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进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