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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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696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和罚息合计为235226.59元,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52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于上述调整日随之调整); 三、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原审被告***、***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审被告***、***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审被告***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审被告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审被告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九、原审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海区松岗香江花园二座二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830180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356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就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审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一区二街1幢T02(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575705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847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就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审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及402单车房(权属证号:粤房字第0298819号、粤房字第1003522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13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就本判决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原审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金宁社区*******************[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07076号A、佛国土资南国用(2012)第0500297号]的不动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四、驳回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52元,由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897元,被上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负担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871元,由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871元,被上诉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